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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作者:    编辑:栗世涛   审核人:    时间:2024-06-28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已享受政策性生活补助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根据各高校本专科学生人数分配,并统筹考虑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生源结构等因素,对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五条 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拨付流程:省财政厅按上年补助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市属高校国家助学金省级应承担资金。每年4月30日前,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将上级下达的资金和本级应担资金下达所属高校。

省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每年由省财政厅通过年初部门预算按一定比例批复下达省教育厅。4月30日前,省教育厅将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经费预算下达省属高校。

5月31日前,各高校将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通过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发放给学生。

第六条 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拨付流程:每年7月31日前,省财政厅将省属高校国家助学金经费预算下达省教育厅,将市属高校国家助学金经费预算下达市级财政部门。

8月31日前,省教育厅将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经费预算下达省属高校,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将上级下达的资金和本级应担资金下达所属高校。

11月30日前,各高校将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通过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发放给学生。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按学年组织实施,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八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

每年11月15日前,高校将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按隶属关系报教育部门。

第十条 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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