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普通高等学校2021届非师范类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我校2021届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比例:
1.评选范围: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应届毕业研究生,普通本、专科毕业生。
2.评选比例:应届毕业研究生和普通本、专科毕业生总数的5%,具体名额分配如下:
学院 |
省级优秀毕业生数 |
学院 |
省级优秀毕业生数 |
汽车工程学院 |
33 |
交通法学院 |
7 |
理学院 |
10 |
交通土建工程学院 |
56 |
船舶与轮机工程学院 |
13 |
交通与物流工程学院 |
23 |
工程机械学院 |
34 |
经济与管理学院 |
43 |
轨道交通学院 |
17 |
外国语学院 |
17 |
国际教育学院(顿河学院) |
13 |
信息科学与电气工程学院(人工智能学院) |
39 |
国际商学院 |
17 |
艺术与设计学院 |
14 |
航运学院 |
33 |
研究生 |
3 |
航空学院 |
11 |
合计 |
383 |
二、评选条件:
(一)爱国。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牢记并践行党和国家对新时代大学生的期望和教导;
(二)励志。志向高远,自愿到乡镇基层、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优先推荐;
(三)求真。热爱所学专业,恪守学术道德,学习勤奋,态度端正;
(四)力行。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科技文化创新、就业创业实践等活动,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五)勤学。学习认真刻苦,理论基础扎实,成绩优异,无考试不及格现象;
(六)修德。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七)明辨。明辨是非,有清晰的职业生涯规划方向;
(八)笃实。在各类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创业大赛等比赛决赛中表现优秀的学生,或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或在某一方面取得过突出成绩,或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获取荣誉的学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九)获得2021届校级优秀毕业生候选人资格。
三、评选办法:
(一)各学院根据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在综合测评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从校级优秀毕业生候选人中确定初选名单,确保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质量。
(二)各学院要严格按照《山东交通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评选程序。初选人员名单在各学院内公示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如学生个人或班级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学校逐级提出申诉。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直接取消评选资格。
(三)初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要统一通过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网址:http://www.sdgxbys.cn)在线填写《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报备表》(见附件1),由学院负责人进行审核。
(四)学生工作处汇总信息,审核后通过信息网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示、审批。
(五)各学院要于5月6日前完成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评选的优秀毕业生名单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进行发布和查询,并生成《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证书》(电子版,样式见附件3)。
(六)各学院要及时下载打印《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报备表》,加盖相应印章后装入毕业生档案。
(七)经公示合格、审核批准的优秀毕业生,授予“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全省统一制式的《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证书》(电子证书,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下载)。
四、要求:
(一)各学院要加强对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把评选推优的过程当作对毕业生进行教育的过程,做好优秀毕业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注重引导优秀毕业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二)各学院要认真做好省级优秀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对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省级优秀毕业生,要重点推荐,保证其尽快就业,切实体现优秀毕业生优先就业的原则。
(三)对毕业离校前考试成绩有不及格、结业者,以及触犯法律和校规校纪的省级优秀毕业生,要追回其优秀毕业生证书和审批材料,并退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学生工作处 陈怡润,80683887
附件:1.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报备表
2. 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电子证书样式
学生工作处
2021年4月22日
附件1
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报备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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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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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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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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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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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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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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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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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事迹及所获相关奖励 |
(简要事迹要求 300 字以内) |
学校评审意见 |
( 盖 章 ) 年 月 日 |
报备机关意见 |
( 盖 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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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二份,学校、毕业生个人档案各存一份。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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