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工助学(校内) 1.工作程序: 1.1 每年12月份,学生工作部(处)召集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协调确定下一年度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和工资标准,向全校公布; 1.2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学校公布的岗位设置和个人意愿,向所在学院(系)提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填写《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审批表》,交所在学院(系); 1.3 学院(系)审核,根据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和学生个人实际情况,予以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签订勤工助学协议书,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做好登记,学生即可参加勤工助学; 1.4 各用工单位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进行考核,提出工资发放意见,于每月1-5号将上报上月工资至学生工作部(处); 1.5 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汇总,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学校财务处,将勤工助学工资发放给学生。 2.相关记录: 2.1 学校年度关于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和工资标准的通知。是当年度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依据,由学校综合档案室长期保存,学生工作部(处)备存1份。 2.2 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审批表。由学院(系)保存至学生毕业,毕业时存入学生档案。 2.3 勤工助学协议书。学院(系)和学生各存1份,学院(系)保存至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结束。 2.4 月度学生勤工助学考核汇总和工资发放表。财务处保存,学生工作部(处)备存。 勤工助学(校外) 1.工作程序: 1.1 校外用人单位向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用人申请,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及复印件,填写《山东交通学院校外勤工助学用人单位登记表》,交资助管理中心; 1.2 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管理中心对用人单位进行考察、核实,详细了解用人单位资质和安全保障措施等情况,双方共同确定用人数量、岗位任务、安全措施等; 1.3 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管理中心向全校公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组织用人单位和学生的双选活动; 1.4 用人单位与学生达成勤工助学意向后,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管理中心、用人单位、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协议书,学生即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1.5 用人单位依据协议书规定向学生支付勤工助学工资; 1.6 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形成年度《勤工助学活动(校外)汇总登记表》存档。 2.相关记录: 2.1 用人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由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管理中心保存至勤工助学活动结束。 2.2 山东交通学院校外勤工助学用人单位登记表。由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管理中心保存至勤工助学活动结束后1年。 2.3 三方协议书。资助管理中心、用人单位、学生各保存1份,资助管理中心保存至勤工助学活动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