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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作者:    编辑:   审核人:    时间:2017-03-15

1.学生工作处在新生录取结束寄送通知书时,向新生同时寄送《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每学年结束前,学院向在校学生发放《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需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
3.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第一月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学生工作处下发认定工作通知后,学院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山东交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收集其《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新生为《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不提交该《调查表》);
4.学院组织各年级(或专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提出本年级(或专业、班级)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意见,记入《认定申请表》,评议小组组长签字后报所在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
5.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确定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6.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填写《山东交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连同《认定申请表》一并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7.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据此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在《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学生即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8.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形成完整的《山东交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记录编号SJ/B04-10)存档;将《认定申请表》返回学院,由学院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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