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院收取有关部门提供的学生违纪行为记录或其他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事件调查,整理形成详细、完整的调查材料,根据学生的违纪事实和违纪情节,提出处理意见。其中,根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应给予学生记过及以下处分的,由学院提出处分意见,填写《学生违纪处理申报表》,报送学生工作处;应给予学生记过以上处分的,由学院提出建议处分意见,填写《学生违纪处理申报表》,报送学生工作处; 2.学生工作处根据学院提出的处分意见进行相应处理。其中,根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应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的,由学院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处分决定,制发《违纪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应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或学生工作处会同学院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拟处分决定,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其中拟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报请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后,制发《违纪处分决定书》,由学院送达学生本人; 3.在申诉期内(自接到《违纪处分决定书》起5个工作日),学生未提出申诉的,学生工作处拟定《处分决定》文件,经分管校领导签发后发布;学生提出申诉的,根据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送达的《复查决定书》的结论,需重新调查决定的,按违纪处分程序重新调查处理,维持原结论的,学生工作处拟定《处分决定》文件,经分管校领导签发后发布。其中,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校发给学生学习证明,学生应在一周内离校,学生工作处将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将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抄报省教育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