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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作弊与考试违纪处理程序
作者:    编辑:   审核人:    时间:2017-03-08

1.教学管理部门(或学院)在考试结束后,将学生考试作弊或考试违纪情况及考场记录等证据送学生工作处;国家、省组织的考试及学校统一组织进行的考试,学生工作处作为考务组织成员参与,随时接收学生考试作弊或考试违纪情况及考场记录等证据;
2.学生工作处查验相关证据材料,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根据《山东交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处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其中,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应由校长会议批准)后,在接到证据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制发《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学生;国家、省组织的考试及学校统一组织进行的考试,在考试结束后的2小时内,查验相关证据材料,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其中,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应由校长会议批准)后,制发《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学生;
3.在申诉期内(自接到《违纪处分决定书》起5个工作日),学生未提出申诉的,学生工作处拟定《处分决定》文件,经分管校领导签发后发布;学生提出申诉的,根据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送达的《复查决定书》的结论,需重新调查决定的,按违纪处分程序重新调查处理,维持原结论的,学生工作处拟定《处分决定》文件,经分管校领导签发后发布。其中,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校发给学生学习证明,学生应在一周内离校,学生工作处将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将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抄报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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