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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学院关于印发本专科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
作者:    编辑:   审核人:    时间:2014-09-25

各单位(部门):

《山东交通学院本专科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交通学院

2014925

山东交通学院

本专科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风建设,规范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1417号)和《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奖励资助高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课程。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50%;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三)参与不健康活动或有不诚信纪录;

(四)不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种活动;

(五)上学年所学课程考试成绩有不及格现象。

第五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组织开展评定工作,评定人数和奖励金额以省财政厅和教育厅文件为准。

第六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定依据综合素质测评和学业成绩结果,与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长奖学金同时评定,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同时参评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长奖学金。

第七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等额上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按照省教育厅分配的名额,依据各二级学院(系)上学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数进行名额分配;

(二)符合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表》;

(三)班级在辅导员指导下对学生个人申请进行讨论和民主评议,将推荐人选报所在二级学院(系);

(四)二级学院(系)根据学校分配名额进行初审,将初审确定的候选人名单在本单位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名单及相关评审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

(五)学生工作处组织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将评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完备推荐手续,报送省教育厅审批;

(六)省教育厅批复同意后,学校下发表彰通报,为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奖学金和奖励证书,有关奖励材料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八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如学生个人或班级对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二级学院(系)、学校逐级提出申诉。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除追回奖学金和证书外,依据有关校规校纪予以纪律处分。

第九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专款专用,由学校统一发给获奖学生本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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