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解决学生遇到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规范困难补助的审批程序,加强审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山东交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山东交通学院学生经济资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补助的资助对象:
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生活遇到临时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全日制研究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者,可申请困难补助。
第三条 学生困难补助的申请条件:
(一)直系亲属罹患重大疾病、意外伤残、死亡或家庭成员失去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造成学生无法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二)家庭遭遇洪水、火灾、地震等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学生无法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三)学生罹患重大疾病、意外伤残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四)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已参加勤工助学或已享受国家、省和学校困难学生助学金,但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
(五)志愿去边疆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国防单位就业且家庭经济困难的。
(六)具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四条 申请困难补助学生的资格审查。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困难补助:
(一)因违法违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且在处分期内者。
(二)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者。
(三)参与不健康活动或有不诚信记录者。
(四)不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种活动者。
(五)在生活中铺张浪费,超出学生正常消费水平者。
(六)具有抽烟、酗酒等不良生活习性者。
(七)个人经济困难而又不愿意参加勤工助学者。
(八)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者。
第五条 困难补助的种类、补助人数和补助标准:
(一)学生困难补助分为学院级困难补助和校级困难补助。学院级困难补助由学院负责,主要用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补助。校级困难补助由学校负责,主要用于学生遭遇病变、家庭遭遇不幸或发生自然灾害等情况学生的救济性、临时性补助。
(二)获得困难补助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在校学生总数的 5%。
(三)补助标准:临时困难补助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 5000 元。
1.学生本人罹患重大疾病、遭受严重意外伤害,补助额度最 高为 5000 元。
2.学生因直系亲属罹患重大疾病、遭受严重意外伤害或者死 亡,造成学生生活困难的,补助额度最高为 4000 元。
3.学生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学生生活困难的,补助额度最高为 3000 元。
4.其他情况,补助额度最高为 1500 元。
如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困难补助,学校参考上级相关文件,通过校长办公会或学校专题会进行研究,一事一议。
第六条 学生困难补助的审批时间和审批程序:
(一)学院每学期受理一次学院级学生困难补助申请,每学期放假前两周内完成审批工作;学校每月受理一次校级困难补助 申请,当月完成审批工作。
(二)符合学生困难补助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填写《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困难补助审批表》。
(三)班主任或辅导员根据申请条件,结合学生本人及家庭的实际情况,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审批或审查。
(四)学院根据申请条件对学院级困难补助进行审批,并将审批学生名单和《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困难补助审批表》等有关材 料,报送学生工作处备案。
(五)学院根据申请条件对申请校级困难补助的学生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将《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困难补助审批表》等有关 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六)学校为获得困难学生补助的学生发放补助金,有关资助材料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七条 学生困难补助审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一)困难补助的申请和审批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二)困难补助原则上用于对学生进行生活补助,也可结合 开展学生助教、助研、助管等活动使用。
(三)学院要做好获得困难补助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困难补助。禁止学生用困难补助请客、高消费及其他非法用途。一经发现将追回困难补助,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其他:
(一)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之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