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全面推进精准 资助,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教财发〔2019〕 1 号)的要求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对象、困难等级:
(一)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 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
(三)困难等级分: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原则: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对经济困难学生进行经济资助的基础。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负责人为组长、 学院学生辅导员、班主任、骨干教师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年级(或专业、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 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班级)总人数的 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事实 无人扶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 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 作。
(二)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也可在学生工作处网站自行下载此表。初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签字确认,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 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山东交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每学年开学时,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启动全校认定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山东交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四)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山东交通学院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 障家庭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五)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 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六)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 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七)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 《山东交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及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行动态调整,学校根据 各二级学院的特殊情况及报送情况,及时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
(一)学校和二级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二)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三)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 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校学生资 助管理中心审批备案。
第八条 其他:
(一)二级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鲁交院发〔2021〕155 号自动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