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加强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07〕36号)和《山东交通学院学生资助条例》(鲁交院发〔2008〕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
(一)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和市三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者,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三)建档立卡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身心健康;
(五)积极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六)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七)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取得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格。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的资格审查。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三)参与不健康活动或有不诚信纪录;
(四)不积极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组织的各种活动;
(五)没有勤工助学经历或参加勤工助学但考核不合格。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分秋季和春季两次发放,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人数及金额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的名额和经费为准。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推荐程序:
(一)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学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上报;
(二)学校按二级学院上学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数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至二级学院;
(三)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四)班级在班主任或辅导员指导下对学生个人申请进行讨论和民主评议;
(五)班主任或辅导员负责并向学院推荐人选;
(六)学院根据学校分配名额进行初审,将确定推荐学生名单在学院内公示不少于2天,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处;
(七)学生工作处在汇总复审后等额确定拟推荐名单,报学校审批;
(八)学生工作处将学校审批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九)学校为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发放助学金,有关资助材料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一)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学生个人或班级对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学校逐级提出申诉。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二)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学校将国家助学金按时间要求发放给获得资助的学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
(三)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校长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之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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