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风建设,根据《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奖励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长励志奖学金由学校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校长励志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课程。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50%;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校长励志奖学金: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三)参与不健康活动或有不诚信纪录;
(四)不积极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组织的各种活动;
(五)上学年所学课程考试成绩有不及格现象。
第五条 校长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组织开展评定工作,每年评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中50人为优质生源奖励(限大一新生),奖励金额为每人3000元。
第六条 校长励志奖学金评定依据综合素质测评和学业成绩结果,与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校长奖学金同时评定,同一学年内,获得校长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同时参评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校长奖学金;可同时兼得国家助学金、学校综合奖学金。
第七条 校长励志奖学金的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依据各二级学院上学年学生人数将名额分配至各二级学院;
(二)符合校长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山东交通学院校长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三)班级在班主任或辅导员指导下对学生个人申请进行讨论和民主评议,将推荐人选报所在二级学院;
(四)二级学院根据学校分配名额进行初审,将初审学生名单在本学院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名单及有关推荐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
(五)学生工作处组织校长励志奖学金评审,将评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完备手续,报学校审批;
(六)学校为获得校长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校长励志奖学金证书”和奖学金,有关奖励材料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八条 校长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学生个人或班级对校长励志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二级学院、学校逐级提出申诉。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除追回奖学金和证书外,依据有关校规校纪予以纪律处分。
第九条 校长励志奖学金专款专用,由学校统一发给获奖学生本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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