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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学院毕业生综合奖学金评定办法
作者:张腾飞    编辑:学生工作处   审核人:    时间:2023-03-31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规范综合奖学金的评定程序,加强评定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山东交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奖励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生综合奖学金为学校奖学金体系中的重要奖项,面向毕业学年内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优秀的毕业生设立。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方具有申请毕业生综合奖学金的资格: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身心健康;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获得省级或校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毕业生综合奖学金: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三)参与不健康活动或有不诚信纪录;

(四)不积极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组织的各种活动;

(五)上学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有不及格现象。

第五条 毕业生综合奖学金分为一、二等,每学年评定一次:

(一)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次奖励800元,荣获省级优秀毕业生的方可申请;

(二)二等奖学金:每人每次奖励400元,荣获校级或省级优秀毕业生的方可申请。

第六条 每名毕业生只可申请毕业综合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七条  毕业生综合奖学金的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毕业生综合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山东交通学院奖学金审批表》;

(二)班级在班主任或辅导员指导下对学生个人申请进行讨论和民主评议,将推荐人选报所在二级学院;

(三)各二级学院根据评定条件进行审批,将拟审批学生名单在二级学院内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山东交通学院奖学金审批表》等有关推荐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备案;

(四)学校为获得毕业生综合奖学金的学生颁发证书和奖学金,有关奖励材料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八条 毕业生综合奖学金的评定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学生个人或班级对毕业生综合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二级学院、学校逐级提出申诉。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除追回奖学金和证书外,依据有关校规校纪予以纪律处分。

第九条 毕业生综合奖学金专款专用,学校统一发给获奖学生本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要做好获奖学生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合理使用毕业生综合奖学金。禁止学生用奖学金请客、高消费及其他非正当用途。一经发现将追回奖学金,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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