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规范优秀学生评选程序,加强评选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山东交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学生是学校在学期阶段设立的个人综合荣誉奖项,表彰在德、智、体、美等综合素质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方具有申请优秀学生的资格: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
(四)积极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热爱集体,团结同学;
(五)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努力,具有开拓创新精神;
(六)学期德育测评成绩在“良”及其以上,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80及其以上或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同年级同专业前30%以内,且单科成绩在75分及其以上;
(七)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身心健康;
(八)至少有一项拓展性素质得分。
综合素质测评较高的学生优先评选优秀学生。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评选优秀学生: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三)参与不健康活动或有不诚信纪录;
(四)不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种活动;
(五)上学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有不及格现象。
第五条 学院每学期推荐和学校审批优秀学生人数不超过同专业同年级在校学生总数的20%。
第六条 优秀学生每学期评选一次,于下学期前四周内完成评选工作。
第七条 优秀学生的评选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优秀学生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山东交通学院优秀学生审批表》;
(二)班级在班主任和辅导员指导下对学生个人申请进行讨论和民主评议,将推荐人选报所在学院;
(三)学院依据优秀学生评选条件进行初审,将初审名单在学院内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山东交通学院优秀学生登记表》,连同《山东交通学院优秀学生审批表》等有关推荐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在汇总复审后,报学校审批;
(五)学校为优秀学生颁发“优秀学生”荣誉证书,有关奖励材料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八条 一学年连续两次被评为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的,可申请本学年校长奖学金;一学年连续两次被评为优秀学生的,可申报本学年省级优秀学生。
第九条 优秀学生的评选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学生个人或班级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学校逐级提出申诉。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条 学院要做好优秀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监督、指导优秀学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至2011学年第二学期起实施,原《山东交通学院优秀学生评选办法》(鲁交院发〔2006〕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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