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调动学生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规范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程序,加强评选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山东交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是学校在学期阶段设立的个人单项荣誉奖项,表彰在校、学院学生会、学生班级等学生组织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干部。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干部,方具有申请优秀学生的资格: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
(四)积极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热爱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工作成绩突出;
(五)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努力,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六)学期德育测评成绩在“良”及其以上,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75及其以上;
(七)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身心健康,体育测评成绩在75分及其以上;
(八)在拓展性素质测评中,学生干部考核等级为“优”。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较高的学生干部优先评选优秀学生干部。
第四条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优秀学生干部: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三)参与不健康活动或有不诚信纪录;
(四)不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种活动;
(五)上学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有不及格现象;
(六)学期任职考核不合格。
第五条 学生干部包括:学生兼职辅导员或学生党支部成员,校、学院学生会干部,团委、团总支中的学生成员,班委会成员等。
第六条 学院每学期推荐和学校审批的优秀学生干部人数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干部总数的30%。
第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每学期评选一次,于下学期开学前四周内完成评选工作。
第八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优秀学生干部申请条件的学生干部,可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山东交通学院优秀学生干部审批表》;
(二)班级在班主任和辅导员指导下对学生个人申请进行讨论和民主评议,将推荐人选报所在学院;
(三)学院依据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进行初审,将初审名单在学院内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山东交通学院优秀学生干部登记表》,连同《山东交通学院优秀学生干部审批表》等有关推荐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在汇总复审后,报学校审批;
(五)学校为优秀学生干部颁发“优秀学生干部”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奖励,有关奖励材料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九条 一学年连续两次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学生的,可申请本学年校长奖学金;一学年连续两次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的,可申请本学年省级优秀学生干部。
第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学生个人或班级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学校逐级提出申诉。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学院要做好优秀学生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监督、指导优秀学生干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至2011学年第二学期起实施,原《山东交通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鲁交院发〔2006〕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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