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优秀学生成长成才,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规范优秀学生标兵评选程序,加强评选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山东交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学生标兵是学校在学年阶段设立的最高个人综合荣誉称号,表彰在德、智、体、美等综合素质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方具有申请优秀学生标兵的资格: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
(四)积极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热爱集体,团结同学;
(五)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努力,具有开拓创新精神;
(六)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身心健康;
(七)获得当学年度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或校长奖学金中的一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成果;
(八)当学年两学期均被评为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申请参评优秀学生标兵: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三)参与不健康活动或有不诚信纪录;
(四)不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种活动;
(五)上学年所学课程考试成绩有不及格现象。
第五条 优秀学生标兵每学年评选一次,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组织开展评定工作,每学年评选10名。
第六条 优秀学生标兵的评选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优秀学生标兵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通过学生事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填写申请材料;
(二)学院根据优秀学生标兵评选条件组织进行初审;
(三)学生工作处组织专家进行优秀学生标兵的评审,将评审通过的优秀学生标兵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四)学校对审批通过的优秀学生标兵予以通报表彰,向获得优秀学生标兵荣誉称号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有关表彰材料计入学生个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七条 获得优秀学生标兵的学生可优先申报本学年省级优秀学生。
第八条 优秀学生标兵的评选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学生个人或班级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学校逐级提出申诉。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九条 学院要做好优秀学生标兵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学生注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4年
1月
1日起
实施,原《山东交通学院优秀学生标兵评选办法》(鲁交院学发〔2006〕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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