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规范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程序,加强评选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山东交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毕业生的奖励对象:
优秀毕业生是学校在每届毕业生中设立的最高个人综合荣誉称号,表彰在校学习期间,在德、智、体、美等综合素质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身心健康;
(五)大学期间无不及格课程,无补考通过课程。
(六)积极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具有开拓创新精神;
(七)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两次及以上校级“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2.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公开发表的优秀论文或有突出贡献;
3.服从国家需要,志愿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防单位工作。
第四条 申请优秀毕业生的资格审查: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优秀毕业生: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的;
(三)参与不健康活动或有不诚信纪录的;
(四)不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种活动的;
(五)未取得毕业资格的。
第五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
学院推荐和学校审批的优秀毕业生人数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10%。
第六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时间与评选程序:
(一)优秀毕业生每届评选一次,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评选工作;
(二)符合优秀毕业生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山东交通学院优秀毕业生审批表》;
(三)班级在班主任和辅导员指导下对学生个人申请进行讨论和民主评议;
(四)班主任和辅导员负责向学院推荐人选;
(五)学院根据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学生名单在学院内公示无异议后,将初审名单和《山东交通学院优秀毕业生审批表》等有关推荐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
(六)学生工作处在汇总复审后,报学校审批。
第七条 优秀毕业生的表彰和奖励:
(一)学校为优秀毕业生颁发“优秀毕业生” 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奖励,有关奖励材料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二)学校汇编优秀毕业生事迹材料,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就业;
(三)省级“优秀毕业生”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
(四)对服从国家需要志愿到艰苦、边远地区过国防单位工作的优秀毕业生适当减免学费。
第八条 优秀毕业生评优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一)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学生个人或班级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学校逐级提出申诉。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二)学院要做好优秀毕业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注重引导优秀毕业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禁止学生用奖励资金请客、高消费及其他非法用途。一经发现将追回奖励资金和奖品,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山东交通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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