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交通学院
学习进步奖 学习帮扶奖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认真学习,互帮互助,不断取得学业进步,学校决定设立“学习进步奖”和“学习帮扶奖”。为规范其评定,根据《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奖励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习进步奖和学习帮扶奖适用于在学业成绩上有较大进步(学习进步)和在帮助学习困难学生方面表现突出(学习帮扶)的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方具有申请本奖学金的资格: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思想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身心健康;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当学年在同年级同专业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名较上学年进步10个名次以上或取得师生公认的显著进步;或主动帮助学业困难学生的学习,使其学业成绩取得显著进步。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获得本奖学金: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
(二)当学年内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三)参与不健康活动或有不诚信纪录;
(四)不积极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五条 学习进步奖和学习帮扶奖每学年评定一次,每人每次奖励人民币600元。评定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学习进步奖和学习帮扶奖,可与其他各类奖助学金兼得。
第七条 学校在每年9月份受理本奖学金申请,一般于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定。
第八条 学习进步奖和学习帮扶奖按以下程序评定: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登录学生事务服务管理系统申请,填写《山东交通学院“学习进步(帮扶)奖”审批表》;
(二)班级在辅导员指导下对学生个人申请进行民主评议,向二级学院推荐人选;
(三)二级学院初审,将初审通过的名单在本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和《山东交通学院“学习进步(帮扶)奖”审批表》等有关推荐材料,通过学生事务服务管理系统上传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汇总并组织复审评定后,等额确定拟批准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并制发获奖通报;
(五)学校为获得学习进步(帮扶)奖的学生颁发奖学金,有关奖励材料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九条 学习进步奖和学习帮扶奖的评定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学生个人或班级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二级学院、学校逐级提出申诉。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除追回奖学金和证书外,依据有关校规校纪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习进步奖和学习帮扶奖奖学金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发放给学生本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山东交通学院学习进步奖学习帮扶奖评定办法》(鲁交院学发〔2013〕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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