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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目标及测评办法
作者:    编辑:   审核人:    时间:2024-07-01

为进一步调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完善自身素质的积极性、自主性和能动性,规范和养成大学生的良好行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引导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实现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按照“以学生为中心,以素能为本位”的育人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应实现以下素质目标    

(一)思想品德素质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深厚的爱国热情和强烈的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具有较高的集体主义观念和社会责任感;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尊重他人人格和劳动成果,富有同情心,遵守社会公德,具有奉献精神。  

(二)科学文化素质  

专业思想明确,具有对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具有开阔的知识视野,具有不断接受新知识、新方法和完善知识、能力结构的理想、信念和激情;具有对知识的感悟能力、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具备一定的辨证思维方法和科学思维方法,具备良好的非理性思维品质,具备强烈的成功欲望和行动能力;具备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对是非、善恶、美丑的分析判断能力和评价能力,具有主体意识、竞争意识、自我超越意识和批判精神;具有健康的人生追求,关怀人的终极价值。  

(三)身心健康素质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不断提高身体素质,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卫生习惯,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预防传染病;具有健康的心理素质、高尚的情感和积极乐观的人生态度;具有正确的自我分析能力,较强的适应能力和耐受力;具有和谐共处的人际关系、协作意识和协调能力;自我认同,自我热爱,具有自立、自信、自强的精神。  

二、测评的指导思想    

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促进学生的学习、成长和发展为指导,全面、规范科学地评价大学生的整体综合素质,激励大学生努力按照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及学校的培养目标,发挥优势、展示个性、开发智力、发展素能。  

三、测评的基本原则    

(一)促进学生的学习、成长和发展的原则。以促进学生的学习为中心,突出学业成绩测评的重要地位,强调拓展性素质的开发和测评。  

(二)促进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评估、自我激励、自我训练的原则。强调测评的激励和引导作用,使之成为学生成长发展的重要指导体系。  

(三)指导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既明确必须严格执行的指标要求,又给予学院充分的自主权,鼓励学院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发展学院特色,用测评引导学生的特色成长和发展性素质培养。  

(四)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测评结果须在学院公示不少于一周。  

四、测评的内容和计分方法    

综合素质测评分为基础性素质测评和拓展性素质测评两个方面。基础性素质测评成绩与拓展性素质测评成绩之和即为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基础性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教学和第二课堂等活动中形成的德、智、体、美等方面的一般性素质,包括思想品德、学业、体育三个部分;  

拓展性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教育过程中形成的体现创新性和实践性的素质。  

(一)基础性素质测评  

基础性素质测评成绩=思想品德测评成绩×30%+学业测评成绩×60%+体育测评成绩×10%  

1.思想品德素质测评:依据《山东交通学院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主要考核学生的政治态度、学风态度、集体观念、劳动卫生观念、人际关系、遵纪守法、社会公德、宿舍建设等方面素质,采取“基础分”加“记实分”加“评议分”的办法,首先给定每一名学生相同的基础分,再根据班级评议和记实记录情况加分或减分,满分为100分。  

1)基础分:给定每一名学生的思想品德素质基础分为80分。  

2)评议分:进行班级评议,评议等级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被评议为“优秀”的,加10分,评议为“良好”的,加5分,评议为“合格”的,不加分也不减分,评议为“不合格”的,减20分;被评议为“优秀”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  

3)记实分:对反映学生思想品德素质的日常行为进行写实记录,根据写实记录予以相应加分或减分。其中,因违纪违规受到纪律处分的必须予以减分,因助人为乐、好人好事受到通报表彰的必须予以加分;学校统一组织进行的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以综合测评为依据评选出的先优称号不作为记实加分依据。  

4)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应评定为“不合格”,其思想品德素质测评总成绩应不超过60分:言行不文明,经常有违背社会公德现象或经常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者;本学期内因违犯校规校纪受到处分或待处分者;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言行者;学院认为应定为不合格的其他行为。  

5)思想品德素质测评成绩应由辅导员或班主任进行审核确认。  

2.学业素质测评:依据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考评,测评成绩即教学课程(不含体育课、公共选修课)的学期平均学分绩点。  

3.体育素质测评:依据学生的体育课成绩进行考评,测评成绩即体育课成绩。  

无体育课年级可将该部分测评并入学业素质测评中,即将学业素质测评比例提高至70%,也可根据学院特点进行其他素质测评,如职业就业能力测评等。  

(二)拓展性素质测评  

拓展性素质测评主要考察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主要包括文体艺术与身心发展、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技能培训五类,以学生参加第二课堂素质拓展活动所取得的证书、相关文件等为评价依据。  

1.文体艺术与身心发展:以学生参加文体艺术竞赛活动取得的成绩为考评依据。具体如下:  

1)竞赛获奖加分:国家级竞赛第一名6分,第二、三名5分,第四、五名4分,第六、七、八名3分;省部级第一名3分,第二、三名2分,第四、五名1分,第六、七、八名0.5分;校级(市厅级)第一名2分,第二、三名1分,第四、五、六名0.5分。  

若所获得的奖励为等级制,国家级一等奖6分,二等奖4分,三等奖3分;省部级一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校级(市厅级)一等奖2分,二等奖1分,三等奖0.5分。  

2)集体项目获奖,其主要完成人获得相应的满额加分,参加人按其实际贡献大小适当核减加分;若无法区分主要完成人和参加人,则均获得满额加分。  

3)同一项目多次获奖,或集体项目与个人项目有重复的,获得最高值的加分,不重复计分。  

4)学生参加校内大型演出、表演等活动,在活动效果评价的基础上,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加分。  

2.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以学生参加科技创新活动和创业活动取得的成绩为考评依据。具体如下:  

1)科技创新竞赛获奖加分:国际级一等奖8分,二等奖6分,三等奖5分;国家级一等奖6分,二等奖4分,三等奖3分;省部级一等奖5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2分;校级一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  

科技创新项目获奖加分:国家级一等奖7分,二等奖5分,三等奖4分;省部级一等奖6分,二等奖4分,三等奖3分;校级(市厅级)一等奖3人,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完成学校立项的学术科技项目并获得评审通过,每项加0.5分。  

发表学术论文加分:论文被SCIEIISTPSSCICSSCI收录,第一位每篇6分,第二、第三位每篇4分,第四、第五位每篇3分;论文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第一位每篇5分,第二、第三位每篇3分,第四、第五位每篇2分;论文在一般期刊发表,第一位每篇3分,第二、第三位每篇2分,第四、第五位每篇1分,第五位以后不计分;论文在校内学生学术刊物《影山学刊》上发表,每篇加0.5分。  

获得国家专利加分:获得发明专利每项6分;获得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项3分。  

2)竞赛或项目获特等奖时,原则上按照相应类型的一等奖加分;省级以上竞赛或项目按名次授奖的,第13名获得相应的一等奖加分,第48名获得相应的二等奖加分,第915名获得相应的三等奖加分。  

3)多人共同完成的项目,其项目负责人获得相应的满额加分,项目参加人按其实际贡献大小适当核减加分,同一项目或成果的加分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  

4)同一项目或成果多次获奖,或集体项目与个人项目有重复的,获得最高值的加分,不重复计分。  

5)科技创新竞赛、科技创新项目、发表学术论文、获得国家专利的解释见《山东交通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6)学生在校期间开展创业活动,获得肯定性评价,给予加35分。  

3.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以学生参与组织管理的情况为考评依据,主要对学生干部及由学校团委、学院组织和管理的专业性团队进行考核。  

1)学生干部的考评:学生干部包括校、学院学生会干部,团委、团总支中的学生成员,学生团支部、班委成员,学生社团负责人,学生公寓楼长、宿舍长等,对其考核由相应主管部门或指导部门负责。考核分为优、合格、不合格三等,被考核为“优”者加2分,被考核为“合格”者加1分,被考核为“不合格”者不加分。  

2)专业性团队的考评:专业性团队主要包括国旗班、礼仪队、大学生通讯社、广播站成员及宿管会、安委会的非勤工助学学生等,其考核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被考核为“优”者加2分,被考核为“合格”者加1分,被考核为“不合格”者不加分。  

3)学生干部及专业性团队的主管部门应制定详细的考核办法,并严格按照考核办法进行考评;其考核为“优秀”的比例一般不应超过总考核人数的30%  

4.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以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所获得的成绩为考核依据。  

1)该部分的考评每年考评一次,即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进行考核,记测评成绩,第二学期不考核,不记测评成绩。  

2)考核方法按照《山东交通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其考核成绩即为该部分的测评成绩,其中,考核成绩为“优秀”者加2分,考核成绩为“良好”者加1分,考核成绩为“中等”及以下者不加分。  

5.技能培训:以学生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外的技术技能培训获得的成绩为考核依据。  

1)非外语专业学生参加外语等级考试,本科通过六级、专科通过四级合格2分,优秀加4分,通过相应更高一级追加2分。  

2)非计算机专业的计算机等级考试二、三、四级合格分别加234分,优秀相应追加1分。  

3)参加其他技能培训(不含驾驶证),获得资格证书,由学院进行认定后加分,最多不超过3分。  

五、测评结果的使用    

(一)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与先优评选、奖学金评定、推优入党、研究生推荐、毕业生就业推荐等挂钩,并作为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的重要依据。  

(二)思想品德素质测评成绩在85分以上(含)者方具有参加先优评选、奖学金评定、推优入党的资格。  

(三)学业测评成绩在班级前45%者方具有参加奖学金评定的资格。其中学业测评成绩在班级前15%者具有申请一等综合奖学金及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校长奖学金的资格;在班级前35%者具有申请二等综合奖学金的资格;在班级前45%者具有申请三等综合奖学金的资格。  

(四)获得拓展性素质测评成绩者方具有参加先优评选的资格。  

(五)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记入学生档案。  

六、各学院应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的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后实施。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交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目标及测评办法》(鲁交院学发〔200344号)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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