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规范综合奖学金的评定程序,加强评定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山东交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奖学金为学校奖学金体系中的主体奖项,面向学年内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设立。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方具有申请综合奖学金的资格: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身心健康;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班级前45%以内。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较高的学生优先评定该项奖学金。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综合奖学金: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三)参与不健康活动或有不诚信纪录;
(四)不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种活动;
(五)上学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有不及格现象。
第五条 综合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每学年评定一次,获奖人数不超过在校学生总数的35%。
(一)一等综合奖学金:每人每次奖励900元,获奖人数不超过同专业、同年级实有学生人数的5%;
(二)二等综合奖学金:每人每次奖励500元,获奖人数不超过同专业、同年级实有学生人数的10%;
(三)三等综合奖学金:每人每次奖励200元,获奖人数不超过同专业、同年级实有学生人数的20%。
第六条 综合奖学金评定依据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同时评定,一般不兼得。
第七条 综合奖学金的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综合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山东交通学院奖学金审批表》;
(二)班级在班主任或辅导员指导下对学生个人申请进行讨论和民主评议,将推荐人选报所在学院;
(三)学院根据评定条件进行审批,将拟审批学生名单在学院内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山东交通学院综合奖学金登记表》,连同《山东交通学院奖学金审批表》等有关推荐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备案;
(四)学校为获得综合奖学金的学生颁发“综合奖学金荣誉证书”和奖学金,有关奖励材料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八条 综合奖学金的评定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学生个人或班级对综合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学校逐级提出申诉。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除追回奖学金和证书外,依据有关校规校纪予以纪律处分。
第九条 综合奖学金专款专用,学校统一发给获奖学生本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条 学院要做好获奖学生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合理使用综合奖学金。禁止学生用奖学金请客、高消费及其他非正当用途。一经发现将追回奖学金,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至2011学年第二学期起实施,原《山东交通学院综合奖学金评定办法》(鲁交院发〔2006〕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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