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勇于创新,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和《山东交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山东交通学院关于建立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和优秀学生奖励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依据本条例对综合素质优秀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进行奖励。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是指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随同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插班进修学习的学员和留学生的奖励,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的目标和原则
第五条 我校优秀学生奖励体系是以政府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为最高奖励、以学校奖学金(校长奖学金、综合奖学金)为主要形式、以社会(企业、个人)奖学金为补充的物质奖励和以授予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为主要形式的精神奖励等多种方式并举的综合奖励体系。
第六条 学校对优秀学生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方式。精神鼓励以荣誉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以奖学金奖励为主。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励工作应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从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到物质上帮助学生,精神上培育学生,能力上锻炼学生,发挥奖励的激励作用和育人功效。
第三章 奖励的方式和种类
第八条 学校对先进集体和个人采用以下方式奖励:
(一)口头表扬;
(二)通报表扬;
(三)通令嘉奖;
(四)授予荣誉称号;
(五)颁发奖状、证书或奖章;
(六)颁发奖品或奖学金。
第九条 学校设立的主要奖励项目有以下种类:
(一)综合集体荣誉奖:先进班集体;
(二)综合个人荣誉奖: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
(三)单项个人荣誉奖:优秀学生干部、军训标兵;
(四)综合个人物质奖:校长奖学金、综合奖学金;
(五)其他奖励项目。
第十条 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的主要奖励项目有以下种类:
(一)全国三好学生及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及标兵、先进班集体及标兵;
(二)山东省先进班集体、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三)国家奖学金;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
(五)省政府奖学金;
(六)其他奖励项目。
第十一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学校欢迎社会各界在学校设立荣誉奖项和奖学金。
第四章 奖励体系的构成
第一节 学校授予的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先进班集体是学校为表彰在学习、活动等方面成绩突出的班级,在学期阶段设立的最高集体荣誉称号,每学期评选一次,每次评选班级不超过在校学生班级总数的25%。
第十三条 优秀毕业生是学校为表彰在校学习期间,在德、智、体、美等综合素质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在每届毕业生中设立的最高个人综合荣誉称号,每届毕业生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人数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10%。
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标兵是学校为表彰在德、智、体、美等综合素质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在学年阶段设立的最高个人综合荣誉称号,每学年评定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20名。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是学校为表彰在德、智、体、美等综合素质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在学期阶段设立的个人综合荣誉奖项,每学期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人数不超过在校学生总数的20%。
第十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是学校为表彰在校、学院学生会,学生班级等学生组织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干部,在学期阶段设立的个人单项荣誉称号,每学期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人数不超过在校学生干部总数的30%。
第十七条 军训标兵是为表彰在军训中表现突出的受训新生,在新生军训阶段设立的个人单项荣誉称号,每级新生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人数不超过受训新生总数的10%。
第二节 学校设立的奖学金
第十八条 校长奖学金是学校为鼓励品学特别优秀的学生而设立的奖学金体系中的最高奖项,每学年评定一次,每人每次奖励3000元,每次评选20人。
第十九条 综合奖学金是学校为鼓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设立的奖学金体系中的主体奖项,分为一、二、三等,每学年评定一次,获奖人数不超过在校学生总数的35%。
一等综合奖学金每人每次奖励900元,获奖人数不超过在校学生总数的5%;二等综合奖学金每人每次奖励500元,获奖人数不超过在校学生总数的10%;三等综合奖学金每人每次奖励200元,获奖人数不超过在校学生总数的20%。
第二十条 校长奖学金、综合奖学金的评定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同时评定,一般不兼得。
第三节 国家和山东省授予的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全国三好学生及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及标兵、先进班集体及标兵由教育部、团中央设立,每两年评选一次,须由获得省级对应荣誉称号的个人和集体中产生。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优秀毕业生是由山东省人事厅组织,面向全省普通高校和其他学校国家计划内非师范类普通全日制应届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高职)生、中专生设立的省级荣誉称号,每届毕业生评选一次,学校每次推荐候选人数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5%。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先进班集体是由山东省教育厅组织,面向全省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国家承认学历的社会力量举办的高校有学籍的普通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专科(高职)学生班集体设立的省级荣誉称号,每学年评选一次,学校每次推荐候选班级数不超过在校学生班级总数的2%。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优秀学生是由山东省教育厅组织,面向全省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国家承认学历的社会力量举办的高校有学籍的普通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专科(高职)学生设立的省级荣誉称号,每学年评选一次,学校每次推荐人数不超过在校学生总数的2‰。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优秀学生干部是由山东省教育厅组织,面向全省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国家承认学历的社会力量举办的高校有学籍的普通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专科(高职)学生干部设立的省级荣誉称号,每学年评选一次,学校每次推荐人数不超过在校学生总数的1‰。
第二十六条 学校推荐参加省级先进班集体、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评比的人选,应从获得学校先进班集体、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班级或学生中产生。
第四节 国家和山东省设立的奖学金
第二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的特别优秀学生。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省和市三级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二十九条 省政府奖学金是由山东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的特别优秀学生。
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三十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中的一项。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不再申请并获得学校各类奖学金。
第五节 社会各界设立的其他奖学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欢迎社会各界及校友出资设立奖学金。社会(企业、个人)奖学金评定办法、评定标准、评选人数及奖学金数额由学校与设立奖学金的单位或个人共同商定后,由学校颁布实施。
第五章 奖励资金的来源
第三十二条 奖励资金的主要来源有:
(一)国家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省政府拨付的专项资金;
(三)学校从学费收入中划拨的专项资金;
(四)社会各界设立的奖励资金;
(五)学校职工、学生的自愿捐资;
(六)其他资金。
第六章 申请奖励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申请奖励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六)积极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七)综合素质优良或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符合相关奖励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申请奖励: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有不诚信记录的;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第七章 综合素质测评
第三十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是对学生进行奖励的基础。学校制定并依据《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目标及测评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德、智、体、美等表现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十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三十七条 学校学生管理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负责人为组长、学院学生辅导员、班主任、骨干教师等任成员的测评工作组,负责测评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以年级(或专业、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实行“三级公示”制度,即班级公示、学院公示和学校公示,其中学校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八章 奖励程序
第三十九条 学生奖励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为主要依据。学院应于每学期开学后四周内完成上一学期或学年的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奖励的评议、审核工作。
国家和地方政府等有关奖励项目的推荐工作根据该项目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十条 学生个人或班级应根据奖励项目的条件提出申请,坚持学生本人申请与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班级在班主任或辅导员指导下对学生个人申请进行民主评议。班主任或辅导员负责进行综合评议,并向学院推荐学生先进班集体和优秀个人奖励的人选。
第四十二条 学院负责学生申报的各项奖励项目的审核、推荐或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送学校学生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学生管理部门汇总审核后,报送学校审批或再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
第九章 奖励办法
第四十四条 获得国家、省或学校“先进班集体”、“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的集体或个人,学校予以通报表彰,并颁发相应荣誉证书。
第四十五条 获得各类奖学金的学生,学校予以通报表彰,并颁发奖学金证书和奖金。
第四十六条 对获得奖励的学生,学校在全校范围宣传报道其先进事迹,推广典型经验,推荐参加山东省和全国性的评比、交流等活动。
第十章 奖励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的各项奖励项目实施校、学院二级管理。
第四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山东省先进班集体、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校级以上奖励项目的评审,学院负责初审,学生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学校审核后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
第四十九条 校长奖学金和其他社会(企业、个人)奖学金等的评定和学校先进班集体、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军训标兵等校级荣誉称号的评选,学院负责初审,学生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审核,学校负责审批。
综合奖学金由学院负责评定,报学生管理部门备案后由财务处发放。
第五十条 学校在进行学生奖励经费预算时,按学院学生数量和奖励项目及管理权限,将奖励金额划拨到学院。
第五十一条 如学生个人或班级对奖励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学校逐级提出申诉。学院、学校应对学生的申诉进行调查和复议,并将调查和复议结果在两周内通知学生本人或学生班级。
第五十二条 获得各类荣誉称号获奖学金的学生,如违反校规校纪或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分,根据实际情况,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追回奖品、追回奖学金、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学院应认真执行本条例,不得截留、挪用、克扣、冒领、无故拖延发放奖励资金和奖品,违者将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四条 学生的奖励材料和奖励情况,应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0至2011学年第二学期起执行。原《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奖励条例》(鲁交院发〔2008〕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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