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交通学院辅导员绩效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辅导员岗位的育人作用,激励和促进辅导员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创造性开展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山东高校辅导员绩效考核与绩效考核工资发放暂行办法》(鲁教工委通字〔2018〕1号)《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委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新时代全省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鲁教工委发〔2019〕3号)《山东交通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鲁交院党发〔2019〕8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辅导员为学校在岗的专职辅导员。对辅导员的考核评价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量化指标为主的方式,主要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效果、学生评价、主要关联人评价、同行评价、学生指导效果、工作事务管理效果、教学工作、学术研究成果等方面进行考核。
兼职辅导员工作量按照专职辅导员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核定。兼职辅导员和班主任考核办法,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制定并实施。
第三条 对辅导员的考核工作分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会同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纪委办公室指导各二级学院对辅导员的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的宗旨和原则
第四条 实施辅导员岗位的考核,旨在落实辅导员工作岗位职责,科学评价岗位绩效,充分实现岗位价值。
第五条 考核原则:
1.客观、公正、公开和民主的原则;
2.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
3.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4.自评、学生评价、组织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辅导员岗位考核内容依据《山东交通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确定。
第七条 辅导员岗位考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1.学生形势政策课的组织情况;
2.对学生进行意识形态教育的开展情况;
3.发生国际国内重大事件时对学生的引导情况;
4.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第二课堂活动的开展情况;
5.对学生的思想主流和存在问题的把握和有效的引导情况;
6.开展网络思政工作及取得成果情况。
(二)学生事务管理和服务工作
1.指导班级组织建设和对学生干部的培训情况;
2.评优表彰活动的组织和指导情况;
3.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违纪学生的调查和教育情况;
4.预先警示制度的执行情况;
5.组织学生参加学校和学院举办的重大集体活动的情况;
6.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情况;
7.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的情况;
8.班级贫困生档案的建立和助学工作的开展情况;
9.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和服务的情况;
10.与班主任的协调与沟通的工作情况;
11.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12.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管理工作的其他情况。
(三)学生党务指导与管理
1.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情况;
2.学生支部的建设情况;
3.学生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情况。
(四)教学与科研工作
1.参加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情况;
2.开展关于辅导员业务及相关专业方面的科研情况。
(五)工作要求的落实
1.辅导员周志的填写情况;
2.与学生联系沟通制度落实的情况;
3.辅导员一日常规落实情况;
4.各项主题活动总结上报情况;
5.党委学生工作部等部门安排工作完成情况;
6.参加培训的情况。
第八条 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指标见《辅导员岗位考核参考指标》及《学生对辅导员工作考评问卷》。
第四章 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学校成立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教务处、团委、招生就业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辅导员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辅导员考核办公室,辅导员考核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
第十条 日常考核由各二级学院分党委(党总支)组织实施,只界定是否合格。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由辅导员考核办公室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工作实行个人自评、学生评价和组织考评相结合的方式,以满分100分计算,其中学生评价占20%,自评占20%,党委学生工作部等职能部门评价占20%,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价占40%。
1.个人自评。辅导员对本人本年度的工作做出全面的总结,对照本办法以及《山东交通学院辅导员岗位考核参考指标》所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指标,撰写个人述职报告,对自己的工作情况进行客观的自评,并向所在学院分党委(党总支)组织的述职报告会上进行述职。
2.学生评价。由党委学生工作部从辅导员所带班级的学生中随机选30%的学生,通过调查问卷等形式,掌握学生对辅导员的评价情况。
3.组织考评。包括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评价。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评价,依据平时对辅导员工作的记载情况及辅导员工作实绩确定。
第四章 考核等级及考核结果使用
第十二条 辅导员岗位年度考核结果分为3个等级,分别为:优秀、合格、不合格。根据辅导员岗位考核汇总得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考核等级。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直接考核为不合格:
1.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和廉洁从业方面存在严重不足的;
2.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
3.所带学生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
4.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出现影响学校声誉舆论事件的;
5.不符合辅导员岗位要求的。
第十三条 按照省委教育工委文件精神,学校每年初按照标准计提辅导员岗位绩效工资,列入年度预算,由辅导员考核办公室核定各二级学院辅导员人数,财务处按照人均每月500元的标准划拨至各二级学院;剩余部分由辅导员考核办公室统筹发放,专项用于绩效工资的日常考核发放和年度考核发放。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评优、职务晋升、津贴发放等的重要依据。
辅导员岗位绩效工资发放的标准为:考核优秀的,每人1200元/月;考核合格的,每人1000元/月;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发放。
第十四条 日常考核合格者,由二级学院当月按照300元/月的标准预发;每年7月、12月份各进行一次期末考核,以保证日常考核合格者绩效工资达到500元/月。年度考核由辅导员考核办公室在年末组织实施,按照考核等级发放剩余的绩效工资。
每次绩效发放工作均需在部门内进行公示,并在辅导员考核办公室进行备案;每半年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进行发放情况的汇总,面向全校公示后,向省委教育工委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每年评选为优秀的辅导员共15名,授予“山东交通学院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其中前5名同时授予“山东交通学院辅导员年度人物”荣誉;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方具有省级及以上辅导员荣誉称号的推选资格。
第十六条 对于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其所在学院分党委(党总支)要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调离辅导员岗位,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交学校人事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山东交通学院辅导员绩效分配管理办法(试行)》(鲁交院党发〔2018〕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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