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交通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学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委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新时代全省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鲁教工委发〔2019〕3 号)和《中共山东交通学院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实施方案》(鲁交院党发〔2017〕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等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专职辅导员是指在二级学院和挂靠党委学生工作部的辅导员发展中心、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易班发展中心等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分团委(团总支)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
第四条 学校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五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辅导员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坚持育人导向,突出意识形态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精准分析学生成长质量,全过程记录学生的成长成才。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在考试、学术科技竞赛、评优评比等主要环节,组织开展巡查督导等活动,创新管理与服务模式,营造诚信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强化辅导员一日常规管理,不断优化“进教室、进宿舍、进头脑”的德育教育方式,加强学生一日常规的检查与指导,不断改进实践育人环节的教育。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积极落实学校、学院、班级、宿舍“四级”预警防控体系,协助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落实“校园好网民培养选树计划”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参与或者开展“辅导员名师工作室”培育,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学生信息员队伍,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执行学校、二级学院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积极参与思想政治教育项目化运作,通过不断积累素材、深入研究和改进具体工作,形成显现成果。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七条 学校按总体上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足额配备到位。
学校从优秀专任教师、管理人员、研究生中选聘一定数量兼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工作量按专职辅导员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核定。
第八条 辅导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共党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具备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学位,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大学期间担任过主要学生干部;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掌握一定的心理健康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善于使用底线思维分析和处理问题,遵纪守法,为人正直,诚信可靠,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第九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纪委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辅导员的聘任、岗位调整、工作调动、学习进修、攻读学位等,由所在二级学院分党委(党总支)报党委学生工作部、人事处、党委组织部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各二级学院要从年龄、性别、专业背景、职务职称等方面分析本学院辅导员队伍的结构,提出配备计划。
(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职辅导员。由各二级学院提出申请,人事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报请学校党委同意后,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纪委办公室等部门共同参与,按辅导员任职条件及笔试、面试考核等相关程序选拔确定初步人选,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后由人事处办理相关录用手续。
(二)校内选聘专职辅导员。各二级学院或申请人提出申请,报党委学生工作部,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与人事处、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职业能力测试等考核,报学校党委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发展与培养
第十条 学校制定专职辅导员行政职级和专业技术职务“双线”晋升办法,设立辅导员专项培训资金,保障落实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与专职教师职务岗位相当的结构比例设置辅导员教师职务岗位。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按照辅导员工作绩效考评制度,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评聘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按照学校制定的优秀网络成果认定办法,将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纳入专职辅导员的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职称)评聘范围。
第十二条 按照教育部文件和我校职称聘任文件规定,学校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学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制定辅导员培训和学习规划,坚持日常培训、专题培训相结合,适时安排辅导员参加社会实践、挂职锻炼、学习考察、在职培训等活动,确保每名专职辅导员每年参训不少于90个学时、兼职辅导员(班主任)每年参加相关培训不少于16个学时。鼓励和支持辅导员参加国内高校交流研讨活动。
新上岗辅导员应先培训后上岗。辅导员培训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组织实施,重点是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事政策、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辅导与培训。
学校鼓励辅导员考取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提供相应条件。
第十四条 辅导员应承担适量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创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每学期应控制在50学时以内。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管理。
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考核等工作,同时与二级学院分党委(党总支)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二级学院分党委(党总支)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山东交通学院优秀辅导员”“山东交通学院辅导员年度人物”荣誉称号,每年评选表彰优秀辅导员。优秀辅导员评选主要依据考核结果开展。省级及以上优秀辅导员等称号自校级优秀辅导员中推荐。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山东交通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鲁交院发〔2018〕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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