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程序: 1.1 每学年第一学期(一般在9月份),学生工作部(处)根据省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文件要求和分配的名额,拟定开展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向学院(系)下达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名额; 1.2 学院(系)在完成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后,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符合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填写《山东交通学院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交所在学院(系); 1.3 学院(系)组织班级对学生的申请进行民主评议,带班的辅导员(或班主任)在学生的《申请审批表》上填写推荐意见,报所在学院(系); 1.4 学院(系)根据民主评议情况,研究确定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在本学院(系)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申请审批表》上填写推荐意见,学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名,连同汇总的《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初审名单表》一并报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管理中心; 1.5 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查,确定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研究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1.6 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形成《山东省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报省资助管理中心; 1.7 省资助管理中心批复同意后,学生工作部(处)拟定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通报文件,由分管校领导签发后在全校公布; 1.8 学生工作部(处)组织颁奖仪式,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奖励证书;财务处依据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通报文件,向获奖学生发放奖学金;学生工作部(处)将学生获奖情况以适当方式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2.相关记录: 2.1 学生工作部(处)下发的关于开展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由学生工作部(处)长期保存。 2.2 山东交通学院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由学院(系)保存至学生毕业,毕业时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2.3 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上报省资助管理中心。 2.4 省资助管理中心关于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批复。由学校综合档案室长期保存,学生工作部(处)备存1份。 2.5 学校关于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通报。由学校综合档案室长期保存,学生工作部(处)备存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