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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评定
作者:    编辑:   审核人:    时间:2015-09-30

1.工作程序:

1.1 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工作部(处)根据省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文件要求和分配的名额,拟定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向学院(系)下达国家助学金各档次资助学生名额;

1.2 学院(系)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

1.3 学院(系)组织班级对学生的申请进行民主评议,提出评议意见,报所在学院(系);

1.4 学院(系)根据民主评议情况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本学院(系)《国家助学金汇总表》一并报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1.5 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管理中心汇总,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中心批复后,拟定国家助学金获得者的通报文件,由分管校领导签发后在全校公布;汇总完成《山东交通学院国家助学金汇总表》存档;汇总完成《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报省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1.6 财务处依据国家助学金获得者的通报文件,向受助学生发放助学金。

2.相关记录:

2.1 学生工作部(处)下发的关于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由学生工作部(处)长期保存。

2.2 山东交通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由学院保存至学生毕业,毕业时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2.3 山东交通学院国家助学金汇总表。由学生工作部(处)保存4年。

2.4 关于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的通报。由学校综合档案室长期保存,学生工作部(处)备存1份。

2.5 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上报省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工作部(处)备存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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